美术与设计学院
实训室安全工作责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我院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训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实训管理中心(教务科)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主要牵头部门。
第二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院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全系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院应制定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定期、不定期组织实训实训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各实训室的管理人员是所管实训室的安全责任人,根据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实训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贴在实训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实训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训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训室师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训室工作、学习。
第六条 所有在实训室工作、学习的师生,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彬
副组长:王春子
成 员:孟然、李天慈、谢印佳、祝慧、陈子晴
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在教学与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实训室安全日常事务。
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完善、制定、审核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组织落实与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的各项实训室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3.组织实训室安全设施、实训环境、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确保实训室安全设施、环境条件及个人安全防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
4.组织实训室专业师生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5.组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实训室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实训室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6.负责组织处理实训室安全应急事件,及时了解应急情况事态,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发布应急命令,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7.负责实训室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 消防安保
第八条 各教学实训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保持教学实训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条 学院教职工尤其是实训教辅人员都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实训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教学实训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训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训,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训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四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训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训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五条 实训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训实训室堆放与实训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六条 各教学实训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带有危险的剩余物品必须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教学实训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训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章 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 各教学实训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训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训实训室。
第十九条 新建、改造、扩建教学实训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五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条 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师生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师生在现场值班。
第二十二条 各类实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训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必须安排有人值守,结束时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训室和个人,学院有权停止其实训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训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训室工作师生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教学设备与实训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负责人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师生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美术与设计学院各教学实训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美术与设计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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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